艺术考级考官条例
2021/01/11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
为做好艺术考级考试评定工作,提高艺术考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艺术考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艺术考级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艺术考级考官是指在艺术考级活动中,为参加艺术考级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艺术考级考官应具有良好的艺术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备下列条件的艺术专业人员可向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简称“考级中心”)申请办理《考官证》(简称“考官证”):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第三条 申请成为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简称“主办单位”)艺术考级考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电子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表》填写好后按专业发送至考级中心音乐、舞蹈、美术和表演相应部门的电子邮箱;
(二)纸质资料(申请者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近期2吋免冠彩色照片2张)递送至考级中心音乐、舞蹈、美术和表演相应部门。
第四条 通过审核的艺术专业人员,主办单位为其颁发考官证和聘书,考官入选考级中心艺术考级考官数据库。考官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艺术考级考官应了解艺术考级有关政策法规,熟悉主办单位艺术考级的相关规范与程序,并能在艺术考级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第六条 艺术考级考官由考级中心统一派遣,从考级中心艺术考级考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持主办单位颁发的考官证执考。
第七条 考官按照主办单位的艺术考级教材或大纲,客观、公正、合理、合情地对考生的现场表现做出评定,尽量做到艺术性与科学性的和谐统一。同一考场内派遣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
第八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九条 考官执考费用标准由考级中心确定,私自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违纪违法者另案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由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艺术考级考官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