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行为的通知
2020/06/08艺发考字 [2020]137号
各艺术考级承办单位:
为规范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行为,推动艺术考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展,结合各专业考级牌匾使用规则,现就规范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行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是指与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直接签约的授权代理机构。承办单位牌匾由主办单位统一规制和颁发,任何单位不得变造使用。
二、“定点机构”是指与承办单位合作的艺术相关机构。定点机构牌匾由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统一规制,各地承办单位颁发,任何单位不得变造使用。
(一)除直辖市外,定点机构牌匾均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基础颁发使用。
(二)定点机构牌匾的颁发使用仅限于承办单位的授权区域和授权专业,承办单位不得超越授权范围颁发定点机构牌匾。
三、变造使用承办单位牌匾、定点机构牌匾以及超越授权范围颁发定点机构牌匾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承办单位将会面临暂停考级活动、取消考级授权等处理。
望各承办单位规范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