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若干事项的通知
2020/10/23艺发考字 [2020]363号
各艺术考级承办单位:
为规范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行为,推动艺术考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展,结合各专业考级牌匾使用规则,现就艺术考级牌匾使用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简称“主办单位”)艺术考级使用的牌匾有以下两种:
1.考级办公室(考级委员会)牌匾:由主办单位统一规制和颁发,艺术考级承办单位使用;
2.考级定点机构牌匾:由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统一规制,承办单位按授权专业在授权区域内颁发,艺术教育相关机构使用。
二、艺术考级牌匾为制式牌匾,任何单位不得变造使用。变造、超越授权范围颁发使用考级办公室(考级委员会)牌匾和考级定点机构牌匾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承办单位将会面临暂停考级活动、取消考级授权等处理。
三、考级办公室(考级委员会)牌匾、考级定点机构牌匾分别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免费颁发,任何违规收取牌匾费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承办单位将会面临暂停考级活动、取消考级授权等处理。
望各承办单位规范艺术考级牌匾使用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
2020年10月23日